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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河环查字[202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第二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贮存固体废物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7
    决定机关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