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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8****8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藏0127民初183号
    案号 (2022)藏0127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中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8,861.1元、维修费298,750元以及逾期利息(被告应以工程款1,556,918.0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再以1,556,918.045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质保期届满之日),最后再加上质保金,以1,738,861.1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西藏中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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