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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34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天涵工贸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34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天涵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9104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勇    详细地址:上虞区崧厦镇韩家村    我局于2019年3月30日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崧泽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河道污染,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皂化液泄露,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皂化液溢出流入皂化液回收槽旁的雨水沟,通过雨水沟进入河道,对河道造成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丁君、朱伟平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nbs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6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