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城法罚字[2019]第2101614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排水管(沟)上接管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28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机场路与东宁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7]55号地块工地)的排水管(沟)上接管,执法人员责令其于2019年04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04月29日10时55分,队员再次来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接管行为,水源为施工产生的废水,现场有一根管子从工地内向市政雨水井接管排水,所接的管道埋在地面下。经测量,排水管直径为25cm,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属擅自在排水管(沟)上接管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1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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