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0]2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28251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廖振新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云鹤北街8号南楼102房经营范围:专用设备制造业;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12月19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有关当事人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本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发布在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上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廖振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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