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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1〕02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1月06日09时44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103+200m治超站岗亭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1144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44.40吨,并对该车驾驶员罗晓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1年01月06日上午,当事驾驶员罗晓明驾驶浙C1144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沙头龙泰运水泥途经330国道鹿城段到藤桥,该车为温州合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44.40吨,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13.40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