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06****26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8601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2)黔0103执恢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李海宁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233000元。 二、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李海宁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60000元。 三、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李海宁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逾期缴纳租金违约金69900元。 四、若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鑫都大厦18楼8.9.10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返还该租赁房屋,并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并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五、原告李海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8,被告贵州天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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