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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5MA****P5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5民初5763号
    案号 (2021)沪0105执6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4楼东侧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25,170.48元;三、被告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公用事业费6,794.07元;四、被告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判决主文中被告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9.65元,由被告上海玄门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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