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0559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并以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9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玲对被告陶拥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7元,由原告李玲负担1177元,由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果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玲偿还借款本金50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并以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9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玲对被告陶拥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7元,由原告李玲负担1177元,由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果被告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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