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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4MA****2N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1740号
    案号 (2019)皖0291执1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24377.03元; 二、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案中暂向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主张货款8560214.26元,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同意自2019年6月起(含六月)分十期,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一至九期,每期支付850000元,剩余的款项910214.26元在第十期一次性支付完毕。如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8560214.26元的未付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主张利息623061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对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上述应付的货款8560214.26元及利息623061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鉴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向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买卖合同提出产品质量索赔及停线损失合计4264162.77元,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就上述损失的等额货款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暂不在本案中主张,协商不成的,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另案主张; 五、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在各方签订正式的法院调解协议后,于当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各被告的保全措施; 六、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黄权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81.5元、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81.5元,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承担21500元,在支付第十期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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