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怡云智慧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511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1088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8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16 |
发布日期 | 2015-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怡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848.33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84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3600元。 二、对怡云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3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4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5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6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7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4710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隆腾公司分别在49万元、23万元、29万元、185万元、104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怡云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于晓义、于亮、张军、陆勤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3482元,由被告怡云公司、于晓义、于亮、张军、陆勤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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