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紫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0451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28136号 |
案号 | (2018)津0116执224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与案外人新天公司签订的《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大厦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而案外人将涉诉房屋出租于被告,被告为物业使用人,故原告直接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新天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腾房协议书亦属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具体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92360.08元及逾期交纳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8700.88元符合上述合同、协议之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8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192360.08元; 二、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约金8700.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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