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4469****0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3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20)辽0213执2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义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义钧追偿;三、驳回原告戚红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1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戚红日负担32503元,由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共同负担60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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