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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438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1民初4060号
    案号 (2019)辽0211执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3494388.89元,共计13494388.89元。 二、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拖欠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之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7.4%计算)。 三、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汪义钧、褚晓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质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在第一、二项判项债务范围的优先受偿权,出质财产为:被告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名下享有对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的7600万元/万股、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享有对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的2400万元/万股。 案件受理费102766元(按照起诉时标的13494388.89元计算),由被告大连佐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汪义钧、褚晓红连带承担。公告费1140元(公告起诉状、管辖异议裁定书390元、传票300元、判决书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褚晓红、汪义钧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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