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104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0民初4353号 |
案号 | (2020)津0110执15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镇中心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L20170825的《厂房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厂房即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内15号厂房腾空并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7日厂房租金392137.2元,给付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腾空案涉厂房之日止的租金(以建筑面积10530平方米,1.12元/天/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100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水费8316元,给付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腾空案涉厂房之日止的基本电费(以每月20400元标准,不足整月时以30天/月标准按实际天数计算);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86.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361.48元,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25元;反诉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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