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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鲁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61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1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天蓝臭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被告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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