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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海曙贸易有限公司仓前精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海曙贸易有限公司仓前精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8年9月1日开始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为447平方米,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海曙贸易有限公司仓前精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州海曙贸易有限公司仓前精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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