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源市西罗茶油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60268****8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624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0)粤1624执2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和平县合水镇西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39000元,利息、复利计至2019年7月20日止72391.68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国艳、翁美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河源市区东城西片黄沙大道西边、纬十四路北面雅居乐花园C1-1栋20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0100040012号)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谢举烂、张金辉、河源市西罗油茶开发有限公司、谢永青、谢永志、谢满平、张秀娟、黄国基、谢日桂、谢志培对上述的债务向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1元,减半收取13045.5元,由被告和平县合水镇西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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