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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4****30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15497号
    案号 (2019)沪0120执8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雨薇自2012年1月至2017年9月底拖欠的剩余租金238,846.04元;   二、被告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施雨薇利息损失(以17,375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3日起;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 16,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16,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以16,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6日起;以16,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17,496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6日起;以17,496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以17,496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17,496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以18,895.68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6日起;以18,895.68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6日起;以18,895.68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6日起;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0元,减半收取计2,620元,由被告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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