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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90005****9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8444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2-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采薇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采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81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51元,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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