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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昌攀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启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62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5973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1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16)川0105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即:执行被申请人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的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105民初5973号经贵院受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武泰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西昌攀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西昌攀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李武泰有权就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双工商抵登字(2014)-08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现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在判决的限定时间内仍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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