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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清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58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4民初2193号
    案号 (2018)桂0204执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385524元; 二、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法律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请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申请费2720元,合计10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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