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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72****87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5民初1813号
    案号 (2020)赣0735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工程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4.75%计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26元,由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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