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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3月15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接到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投案,称其在环城西路2350号内存在违法建设一事。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前往环城西路2350号,发现浙江中联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出租车综合服务区的入口处西侧建设有单层混合结构厂房一处和钢棚一个,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初,在环城西路2350号浙江中联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出租车综合服务区的入口处西侧建设有单层混合结构厂房一处和钢棚一个,于2013年10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单层混合结构厂房和钢棚的四至范围为:东面为围墙,西面为双丰汽修厂,南面为书香名邸小区,北面为公共通道。单层混合结构厂房用途为办公用房,钢混结构,层数为一层,并排两间,呈规则长方形,长为8.66米,宽为4.13米,面积计35.75平方米。钢棚用途为加油设备,该加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7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倪颖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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