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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大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211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35号
    案号 (2018)苏0826执2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祖乾股权转让款3910.11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以70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0日,以50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以115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3日,以105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7日,以1550万元为基数;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154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以209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2640万元为基数;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以3910.11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对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祖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祖乾负担61582元,由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负担241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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