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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大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天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211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河商初字第00431号
    案号 (2016)苏0802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7-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0元及利息820166.6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俞天波、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俞天波、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位于涟水县常青西路北侧、淮浦南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涟国用(2014)第4308号)】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许可抵押限额5366.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988元,由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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