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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94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186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恢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图江(曾用名李世江)工资款7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图江(曾用名李世江)要求被告安徽财富汽车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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