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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94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235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1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3214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3214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89元,由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当地银行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9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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