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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违法行为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及违法行为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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