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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斯硕竹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MA****45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859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黄仕永与被告广西斯硕竹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广西斯硕竹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黄仕永返还引种费6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黄仕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原告黄仕永负担2423.8元,被告广西斯硕竹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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