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289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4535号 |
案号 | (2019)湘0103执3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自红、吴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7317.42元,利息和罚息9513.1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自红、吴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5元; 三、被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谢自红、吴前华提供抵押的工程机械设备(设备机型为:YC85-8,机号860J1506302)的处置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谢自红、吴前华、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先行预交,由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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