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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文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55****3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772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2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9937820.63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76440.07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刘文达、陈真真、刘文质、邱丽招应对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晋江富永雨具有限公司、泉州市长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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