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985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72民初115号 |
案号 | (2016)闽72执005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文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欠款75769.42美元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文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5元、诉讼保全费376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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