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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文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985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72民初115号
    案号 (2016)闽72执00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文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欠款75769.42美元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福建省泉州信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文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5元、诉讼保全费376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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