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志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59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3民初4244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6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日期 | 2017-01-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志敏、刘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799932.1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14日,欠息61450.06元,2016年1月14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余志敏、刘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他损失47827元。 三、被告余志敏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苏E3-0-2014-032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范围内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恒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余志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1982元,减半收取10991元,由四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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