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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志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9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23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7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6-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国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388元; 二、限被告苏州博明威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国丰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38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元,反诉受理费1650元,合计6268元,由被告负担4236元,原告负担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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