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斯特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单文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9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3民初5028号 |
案号 | (2017)苏0903执1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日期 | 2017-1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百斯特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无锡德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7826.1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无锡德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96元,由被告江苏百斯特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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