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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268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商初字第0142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3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7日,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 二、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陆怡对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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