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银联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847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初字第00157号 |
案号 | (2016)苏03执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日期 | 2016-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州市银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7月24日的利息为917998.46元;自2015年7月25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江苏恒丰芦荟亮健酒业有限公司、张月志、刘欣、王勇、江苏蓝海鸿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丁玉华对徐州市银联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恒丰芦荟亮健酒业有限公司、张月志、刘欣、王勇、江苏蓝海鸿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丁玉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市银联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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