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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20****5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7126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启明、黄莺违约金人民币2198.42元;二、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启明、黄莺款项人民币22008.6元;三、驳回原告郭启明、黄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元,由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6元,原告郭启明、黄莺承担人民币9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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