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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400MA****UW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431民初435号
    案号 (2019)陕0431执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静间的《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任静偿还原告本金58755.52元及利息,被告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任静追偿(利息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5.75‰计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30%,已还利息3487.92元,应予扣减); 三、被告任静不履行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任静抵押的起亚牌汽车(发动机号H1067968,车架号LJDMAA22XH09615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任静、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任静、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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