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罚决[20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5 |
决定机关 | 贵港市港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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