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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港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罚决[202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决定机关 贵港市港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