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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211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商初字第00383号
    案号 (2016)苏1181执2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华盛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86313.51元、利息416804.89元(截至2015年3月25日)、律师费90000元,合计3493118.4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陈伟华、吴梅华、眭建国、汤建梅、眭峰、夏芳芳、陈国富、胡玉仙、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盛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汪小华对被告丹阳市华盛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40856元,由被告丹阳市华盛线业有限公司、陈伟华、吴梅华、陈国富、胡玉仙、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眭峰、夏芳芳、江苏盛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眭建国、汤建梅、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小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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