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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368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7101民初384号
    案号 (2021)沪7101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平、黄利民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1年第三季度的保底经营收益340,461元;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平、黄利民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1年第三季度每季度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17,919元为基数,分别从每季度首月的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对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6.92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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