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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6****32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3552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9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丽华、陈丽娟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至2020年第四季度止的保底经营收益70,952.50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丽华、陈丽娟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4,190.5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4,190.5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4,190.5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4,190.5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020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4,190.5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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