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综执罚字〔2020〕第8213012005060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市新安江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单位名称:建德市新安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章红顺;2020年4月13日09时1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南山路1号时,对新安江雷迪森酒店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经查,酒店大堂处设有二处分类投放点,其中一处投放点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有糖纸等其他垃圾,在酒店西餐厅厨房间内设有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桔子等易腐垃圾,在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纸巾、牛奶盒等垃圾;在垃圾房内设有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牛奶瓶、塑料袋等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投放有纸巾、塑料袋等垃圾,在中餐厅清洗间设有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纸巾等其他垃圾,现场已拍照取证。2020年4月15日10时49分,受委托人丁伟妃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新安江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章红顺,当事人在南山路1号新安江雷迪森酒店内设置了6处垃圾分类桶,但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其公司未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未按要求分类投放,2020年4月13日9时1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6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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