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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55****73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7民初591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2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州市中农农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499600元; 二、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中农农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利息 (以15499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以49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1.4%计算); 三、原告广州市中农农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峰持有的广西万益饮料有限公司90%股权、被告李峰持有的广西凯正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被告凯正农业公司持有的广西凯正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西凯正投资有限公司、李峰对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1798元,由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广西凯正投资有限公司、李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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