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188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7民初6339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66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玉环借款本金500万元、律师费损失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6日起算至2018年7月25日间的利息,分别于2016年7月5日前支付本金20万元、律师费损失5万元,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间每月25日前支付本金20万元和当月利息(以截止至上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30天及年息10%计算); 二、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玉环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利息875,000元,分别于2016年7月5日前支付218,750元、2016年9月25日前支付218,750元、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218,750元、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218,750元; 三、被告倪桂芳、潘菊芳、倪后权对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倪桂芳、潘菊芳、倪后权每一年(自2016年7月26日起算)内超过两次(不含两次,且一年内两次以内的逾期付款原告给予四被告30天的宽限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则原告陈玉环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尚欠借款本金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四被告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6年7月26日为22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律师费损失5万元、加付违约金100万元(四被告针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已付款先用于抵扣律师费损失,然后依次抵扣利息、违约金、借款本金); 五、如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倪桂芳、潘菊芳、倪后权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陈玉环有权与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7幢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后的价款按照登记的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六、原告陈玉环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48,235元,减半收取24,117.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2016年7月5日前一并交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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