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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188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9911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3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4,498,292.96元;   二、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利息79,167.46元、罚息170,682.17元、复利4,895.69元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佳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与被告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7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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