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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大江东公(河)行罚决字[2019]505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铂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06日上午,河庄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四路的杭州铂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浙江嘉兴籍员工林某某与该公司于2019年03月初建立劳动关系,但林某某仍未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自与林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铂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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