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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338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557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3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42824.58元、罚息30996.5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以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的罚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942824.58元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罚息至2018年1月12日,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842824.58元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45613元;三、被告何建军、王春凤、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建荣、戴健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何建荣、戴健英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支付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132台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3-2016-0009)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何建荣、戴健英继续清偿;五、如被告何建荣、戴健英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支付诉讼费用,则原告有就被告何建荣抵押的号牌为苏ETL866的小汽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若被告何建荣、戴健英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支付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何建荣、戴健英在账号为50000000000312421848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7元,由被告何建荣、戴健英、何建军、王春凤、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920元,申请执行费12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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